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5)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6 11:43:27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5)
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5)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为有三类:

  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等。

  第二类,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授予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

  第三类,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统计行政诉讼,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遵循8个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的原则。

  7.人民检查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统计行政诉讼,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遵循8个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第二,对当事人来说,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3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例如:北京市某企业依法承担了北京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该企业因多次迟报上述调查任务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被北京市统计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该企业不服处罚,可向北京市统计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的原则。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的原则。

  7.人民检查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