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4)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6 06:23:55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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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受理

  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合格;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查(统计行政复议的关键)

  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注意:有关时间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可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