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6 18:03:04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1)
2016年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分享(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监督检查: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的含义:监察、督促和检查。

  具体来说,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监督检查: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的含义:监察、督促和检查。

  具体来说,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处理

  处理: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一)告知

  告知义务:指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证

  1.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程序上的制度保障。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要求听证机关提供证据和处罚依据;有权与执法者进行对质和辩论。

  同时,听证程序的运用,也可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

  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处理

  几种处理:

  1.销案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作出处理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应给予处分时,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

  (2)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接受处罚,如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等。

  (3)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

  (4)被处罚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统 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统计执法机关对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3.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