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派和旧官僚派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22:48:57
立宪派和旧官僚派是什么

立宪派和旧官僚派是什么
立宪派和旧官僚派是什么

立宪派和旧官僚派是什么
立宪派的形成 20世纪初,随着“新政”和“预备立宪”而崛起的资产阶级上层及其政治代表所组成的政治派别. 代表人物:国内为从事实业的大资本家和绅士(如张謇).国外为已沦为保皇派的康有为,梁启超. 基本主张: 既反对清朝统治的现状,要求改革,也反对革命,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即继续保持以清朝皇帝为代表的大地主 大买办阶级的统治,而只把它的政权组织形式改变.召开议会,建立责任内阁,以便上层民族资产阶级参政. 立宪派性质:立宪派是资产阶级上层分子. 基本组成:由维新派转化而来,包括部分地主、绅商. 立宪派的作用 在辛亥革命进程中的作用: 对立宪派在辛亥革命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种观点认为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作用 清政府“预备立宪”骗局暴露后,一部分立宪派倾向革命,有利于革命形势的发展;立宪派领导的四川保路运动发展成武装斗争,为武昌起义的胜利创造了条件;武昌起义后,立宪派策动南方各省独立,使清朝统治土崩瓦解,革命形势迅速发展,帝国主义被迫“中立”.武昌起义后,立宪派掌握了多数省的政权,立宪派促使湖北军政府参加南北和谈,推进了国内统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立宪派在革命队伍内部向革命派进攻,迫使革命党人接受了和谈条件,推选袁世凯建立了北京政府,中国实现暂时的统一与稳定. 官僚派是近代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的产物.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较早阐释和分析了官僚制.他认为,任何组织都是以某种权力为基础的,合理—合法的权力是官僚制的基础;它为管理活动、管理人员和领导者行使权力提供了正式的规则.官僚制既是一种组织结构,又是一种管理体制.现代社会组织的管理就意味着按照正式规则对组织活动进行控制. 中心概念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 官僚制
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 (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统治类型与行动类型
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 在第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中,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一类型中,家长制和世袭制是其突出的代表.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服从类型是三种形式中最不稳定和最易发生变化的.它的服从者对统治者怀有敬畏和完全忠诚的情感,相信领袖具有超凡的禀性、非常的气质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认为他因为拥有启迪和喻示的天赋而能够给服从者指明行动的方向,甚至能够创造奇迹.在法理型命令—服从类型中,由成文法律规定了统治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 官僚制
对统治者的服从不是基于血统论、世袭制或情感依恋,而是根据人们所认可的法律对现实等级制表示承认.服从不是对个人的个性化服从,而是主要体现于对由法律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从而,在此处命令—服从类型业已被物化,在所有的政治关系中,拒绝传统抑或“祛除巫魅”成为既定的社会法则,政治结构体系已被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他认为,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命令—服从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科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例如,中世纪哥特式建筑当然是有着结构应力的考虑的(它需要成立科层化的机构具体处理这些问题);古代地中海和近东地区以及中国和印度的簿记的合理化形式也是类似的事实.即使从国家政治看,许多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已经通过发达而庞大的官僚主义机构组织自身,如新帝国时期的埃及、秦代以来的中国等等.但是,所有前现代的官僚主义都可以看成是非理性的统治形式,因而它们不是真正程序化的典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比如古代的中国,通过科举取士的办法实现了知识分子向官僚体制的流动,官员升降擢免也反映出官僚体制的内部流动,然而对官员的评价却主要基于伦理相对主义的标准,以及对皇帝的忠诚程度.在这里,谙熟儒家典籍并具有人文教养是最为重要的,官员几乎完全避免了对自身职位与职权的技术化与科学支持,并极端缺乏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由于用伦理主义的相对标准衡量官员的行为,依据一般是模糊的,官员在体制中的地位取决于上司个人的态度,从而大大发展了人身依附关系.“这是中国这种行政机构特有的反官僚制和倾向世袭制的原因,反之又说明了这一行政机构的粗泛和技术上的落后.” 比较而言,韦伯赞赏的是各种现代官僚主义制度,这种官僚主义制度由于其明确的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格化而表现出它的合理性.所以,他认为,现代官僚主义体制是当代世界的特征.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现代科层制度所共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几个要素.第一,现代科层制表现为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各级官员由于受到非政治化的管理(对他们最主要的肯定评价是技术性要求),下级必须依靠其上级的首创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层体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是由处在更高一级的官员决定的. 组织构造的特点
第二,上述从属关系一般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先在地安排的.在这里,权力矩阵并不反映在权力的个性特点方面,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在科层体制内部,每一个个体单元被分割成各自独立的部分,并且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 对权力义务体系的规定细致而明晰,使得每个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权力义务体 官僚制
系范围.在此种情况下,不允许科层个人随意扩大其行动的阈值并表现出所谓的“能动性”.这就是说,个人在科层体制中已经被物化与原子化了,官僚制度就象一部运转良好的行政机器,它要求其成员只是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过分的程序化可能导致效率的低下也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