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青春自护,与法同行》的文章如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8 18:15:44
急需《青春自护,与法同行》的文章如题

急需《青春自护,与法同行》的文章如题
急需《青春自护,与法同行》的文章
如题

急需《青春自护,与法同行》的文章如题
青春自护,与法同行
在“关爱青春,与法同行”亿万青少年普法行的活动启动仪式上,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主持人撒贝宁讲了一个故事.
去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做了一期节目,内容是讲一个十几岁女孩被人奸污,歹徒却不能绳之以法.他的父亲气愤地跑去把那人杀了,结果入狱.当记者来采访时,弱小的女孩子自始至终躺在床上,背对着镜头叙述.
当采访结束,记者往村外走时,一个记者不由自主地回了一下头,却突然看见那个女孩正依在门旁,目送着记者.雨雾中,女孩的笑脸很模糊,然而却清晰地烙印在记者心中.
撒贝宁说,对这个身心遭受极大摧残的女孩来说,只有法律是她未来生活全部的支撑和希望.
法学专家指出,目前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仍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破坏青少年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也呈增长趋势.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要使青少年懂法、守法,而且要培养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进而成长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
针对此,各地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办了形式多样的青春自护学校、培训班、训练营,采取邀请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向青少年普及自护知识、传授自护技能,教育学生们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
2001年7月,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青年报联合主办了“我的自护经历”征文.活动得到全国青少年普遍关注和踊跃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文5000多篇.学生们通过生动活泼的笔触娓娓讲述学法用法过程中的自护经历,有险象环生的“防范意识帮我逃离魔掌”,有“用法律跟私营老板说‘不’”,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自己换来新鞋的,还有用所学法律和自己的爸爸打起了官司的……学生们通过自身经历,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
新疆呼图壁县第一小学六年级小学生秦雪,是个“学法用法好少年”.她看到学校地处繁华地段,车多人多,许多小学生不听学校劝告骑自行车上学.秦雪找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告诉同学们条例中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她认真地说,法就是告诉我们什么事不应该去做,如果大家都不守规则,就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伤害.同学们看到连骑自行车的事都在法律中有规定,真的服了.一次,放学后,一个陌生男子对班上女同学小玲说,他爸爸被撞伤了,要带她走.秦雪拦住小玲说,不能跟他去,应该先打电话给家里了解清楚情况.那个男人一听,灰溜溜地跑了.事后才知道,根本不存在小玲爸爸被撞伤这回事.同学们都对秦雪竖起了大拇指.
“小学生从小就应该知道学法、守法的重要性,遇事要沉着冷静,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远离伤害和犯罪.”秦雪想用自身的经历告诉大家:“法律一点不深奥,它其实就在每个人生活的周围.”

青春自护,与法同行
读了《凡卡》一文,不觉泪如雨下,那小凡卡哀求的眼神、一直在我脑中晃动;契科夫那催人泪下的语句,令我的内心有着极大的震撼。我义愤填膺,却又无可奈何。我去问爸爸:“爸爸,为什么凡卡有这么悲惨的命运?他不能自由吗?”爸爸于是给我讲了《凡卡》一文的时代背景:《凡卡》写于1886年,它反映了沙皇尼古拉三世时,无数破产了的农民被迫流入城市谋生,他们深受剥削之苦,连儿童也不能幸免,...

全部展开

青春自护,与法同行
读了《凡卡》一文,不觉泪如雨下,那小凡卡哀求的眼神、一直在我脑中晃动;契科夫那催人泪下的语句,令我的内心有着极大的震撼。我义愤填膺,却又无可奈何。我去问爸爸:“爸爸,为什么凡卡有这么悲惨的命运?他不能自由吗?”爸爸于是给我讲了《凡卡》一文的时代背景:《凡卡》写于1886年,它反映了沙皇尼古拉三世时,无数破产了的农民被迫流入城市谋生,他们深受剥削之苦,连儿童也不能幸免,他们被让去做学徒,学谋生之技,却常被主人侮辱,脆弱的心灵倍受摧残。“这都是法律的缺口呀!”爸爸深有感触地说道。不过,我们中国可不是这样的,我们中国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且在我们容桂,已经有了“法律进校园”的倡议呢!
在我们学校,经过法律的“进攻”,与之前截然不同了,以前一下课用老师的话说,就是“脱缰的野马”、“自己姓什么都忘了”只管一溜烟去玩,现在则是有空便拿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着,给人一副好学的样子。而且,现在的我们懂得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法律从小抓起”,你说这不好吗?
不过,有些人不会正确地运用法律,借助法律狐假虎威,如:爸爸妈妈要求他做家务,他就说‘你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ⅩⅩ条,……’借此来推脱家务,以达到偷懒的目的。这当然不是好的,他错误的运用法律,使正确的事情都变成了害他的事,那别人可比窦娥还冤哪!
还有一点的是,“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重要,但不能忘的是,学校也有学校的规矩,所以不仅要对“国法”守法,也要对“校规”遵纪。希望广大学生对这次“法律进校园”活动表示肯定和支持,争当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收起